“我的微信群我做主,想发什么就发什么。”“我的抖音号是我个人的空间,我爆别人的料,说别人的隐私,只要不出现名字又有什么关系?”一些人在生活中感觉遭受委屈或是被不公平对待后,喜欢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帖,也就是他们所谓的“爆黑料”。
那么这样的行为到底算是言论自由还是违法行为?一起来看看近期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网络名誉侵权案揭晓答案吧。
合作闹矛盾,随意发帖泄私愤
“××店的老板娘就是个骗子!”
“这个很多人不陌生吧?之前上过帖子……”
“后续更加精彩。过几天再细说。打字太累了,我觉得她(的事)可以写一本书。反正认识她的人没有一个说她好。”
这是在两个不同的APP上都出现的内容,内容均指向王某,而发帖人则是用户朱某。


原来朱某曾在王某经营的工作室学过化妆,并在该工作室投资了5万元。后因收入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朱某对王某有抱怨,也曾对王某的私生活有过评论。气愤之下的朱某,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以上内容。
上述帖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酵,给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其经营的造型工作室中的化妆师也纷纷与其解约。于是王某将发帖的朱某诉之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在发帖的平台上发表声明,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朱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损毁名誉的行为,原告也没有被侵害的事实,案涉帖子没有明确对象,无法证明指向的就是原告本人。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在APP上数次发帖,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原告的人格,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官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相应APP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相应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
最近,朱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前女友心有不甘乱发帖,自食其果
无独有偶,相似的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上发布侮辱性信息、图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最近在王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小霞与小伟原系恋爱关系,分手后小霞一直难平心中气愤。得知小伟与小薇谈恋爱并结婚后,作为前女友的小霞多次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100多人的微信群和抖音,发布侮辱小薇的言论和照片,言词粗鄙,侮辱性强,甚至在公交站台张贴印有不当言论的小薇的照片。因为这样的行为,小霞曾受到过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最终不堪其扰的小薇、小伟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霞停止侵权,并登报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人际往来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持理性态度,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并以不侵害各自的合法权益为界限,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判决:小霞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其发布侵权信息的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及抖音平台发布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同意,且至少保留7日,如不履行,秀洲法院会将判决书主要内容登报,费用由被告负担。此外,被告小霞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小薇和小伟已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然而,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网络社交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网络技术的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或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微信、抖音等平台,包括学校校园网等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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